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夫妻一方隱瞞重大疾病,另一方可撤銷婚姻。但《民法典》并未對具體的疾病類型進行規定。按照立法本意,此處重大疾病指的應當是嚴重影響當事人結婚意愿以及婚姻生活、后代遺傳類的疾病。司法實踐中,法院通常是依據《母嬰保健法》及《婚前保健工作規范(修訂)》進行認定。根據上述規定,重大疾病通常包括以下幾種類型:(1)嚴重遺傳性疾?。河捎谶z傳因素先天形成,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,子代再現風險高,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。(2)指定傳染病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中規定的艾滋病、淋病、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。(3)有關精神病:精神分裂癥、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。(4)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,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。本案中一方患有的精神分裂癥即屬于上述第三點范疇,因此另一方有權要求撤銷婚姻。
需要注意的是,撤銷婚姻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起一年內提出,此期間為除斥期間,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、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。值得一提的是,對于是否受五年最長除斥期間限制,最高院觀點傾向于認為:“如果適用《民法典》第152條第2款撤銷權消滅的客觀標準,對方在結婚5年后,即使知道了對方隱瞞了重大疾病也不能撤銷婚姻,則不符合該條尊重當事人婚姻自由的立法目的?!币虼思幢闶俏迥旰蟛胖獣詫Ψ诫[瞞疾病,仍可要求撤銷婚姻。
案情簡介:
田某與張某經由媒人牽線相識,在父母的催促下,二人相識十幾天后便登記結婚。結婚之后,田某發現張某有異常行為且長期服用藥物,心中起疑后在網上查詢藥物用途,發現該藥品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。經進一步查證,田某發現二人登記結婚前五年內,張某先后六次在某醫院住院治療,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。田某認為,張某系在婚前隱瞞重大病情,導致自己未作出真實結婚的意思表示,遂訴至法院,請求撤銷婚姻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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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觀點:
張某在婚前從未明確告知田某自己真實患病情況,系故意隱瞞?;榍半[瞞精神分裂癥而登記結婚,屬于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條“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”情形,即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;不如實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。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?!本C上,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告田某與被告張某的婚姻關系。
索引案例:山東高法公眾號《以抑郁癥掩蓋精神分裂癥登記結婚,另一方能否申請撤銷婚姻?》
蔡思斌
2025年10月13日